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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估 知 识  —  保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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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概论
•保险的概念和起源
•我国保险业发展概况
•保险分类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市场
•再保险
 
保险的概念和起源
•经济角度——分摊损失的经济方法
•法律角度——合同行为
•实质——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是经济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
•共同分摊海损——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多种险种的产生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概况
•1949年前——英美二国在中国开设的保险机构,以及少量的民族保险业。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 。
•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
•1980年01月0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恢复国内业务 。
•1990年——多种形式的保险机构纷纷成立 。
•2001年——保险中介市场开始发展。
述语
•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
•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
 
•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数额
 
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险的对象分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
•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主要危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1.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存在,当标的物损毁,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保险的基本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以货币的形式补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用实物赔偿或恢复原标的。
保险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
代位求偿
•定义——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四个条件
•一是事故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
•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
•三是只有在被保险人得到赔偿后;
•四是代位求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委付
•定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要素: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委付通知,经保险人同意接受才能生效。
•保险人通常接受委付时应慎重考虑,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委付一经成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
 
重复保险
•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上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一般采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款的方式,通常是按照保额和赔偿限额的比例来分摊。
 
 
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① 补偿性合同: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
•② 给付性合同:当发生保险合同订明的约定事件或保险期限到期达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代理人、经纪人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保险金赔偿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指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并赔偿金额,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则得不到足额的赔偿。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也叫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履约终止、违约终止、自始无效。
 
再保险
•定义——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一个或多个保险人再一次进行保险。这是“保险的保险”。
再保险的述语
•原保险人——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 。
•再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 。
•分出额——原保险人分出那部分危险责任金额 。
•自留额——自己保留的那部分危险责任金额 。
•转分保——再保险人又将接受的分保业务再分给其他的保险公司 。
•分保费——原保险人可转嫁危险和责任要向再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 。
•分保手续费——原保险人承保业务要花一定的开支,因此要向再保险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
再保险的作用
•①     进一步分散危险,稳定保险经营
•②     控制危险责任,避免危险集中
•③     增加承保力量,扩大经营能力
•④     节约外汇流出,振兴民族经济
•⑤     形成巨额联合基金,促进技术交流
 
再保险的种类
•①     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②     非比例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预约保险合同
•批单
保险条款
•1.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    财产综合险条款
•3.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4.    安居综合保险条款
•5.    财产险条款(PI)
•6.    财产一切险条款(PAR)
•7.    机器损失险条款(MB)
•8.    公众责任险条款(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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