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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估 知 识  —  保险分类基础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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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概述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原则
    •财产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费率厘定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原则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施损失补偿原则时应该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为限。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实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恶意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常用的分摊方式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款限额比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之间一般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的分类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须是以物质形式存在、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财产。财产损失是指某一财产的毁损、灭失所导致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以及因采取施救措施等引起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保险以第三者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以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应赔偿的损失价值为实际损失。责任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按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商业信用保险、银行信用保险和国家信用保险。按保险标的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进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保证保险通常有指名保证和总括保证两种承保方式。指名保证以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总括保证则以集团内全体人员为被保证人。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

  以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可以将财产保险分为自愿财产保险和强制财产保险。

  自愿财产保险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自愿财产保险来说,任何一方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行为。自愿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依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约定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保险合同内容。大部分财产保险都属于自愿财产保险。

  强制财产保险,又称法定财产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通常是指对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较大、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保险标的,以颁布法律、法规形式实施的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定雇主责任保险等。凡属于法定范围内的人或机构,都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向有权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项。在国际上实施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作为从事法律所许可的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
 
财产保险费率厘定

  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应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纯费率,另一部分是附加费率。保险公司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来支付保险事件发生后形成的保险赔款,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来支付保险公司业务费用,如营业费用、监管费、保险税金等。

  财产保险的纯费率与保险标的损失频率和损失金额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损失频率和损失金额越高,纯费率越高。具体体现如下:

  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损失频率×损失金额=(理赔次数/保险单位数)×(损失总额/理赔次数)=损失总额/保险单位数

  式中,理赔次数是指构成理赔条件的损失次数;损失金额是指补偿金额与理赔费用之和;保险单位是指度量保险成本的单位。

  财产保险的附加费率与保险公司具体开支和费用管理具有密切关系。除保险税金、监管费等支出具有刚性以外,其他费用支出,公司管理越严,支出金额越少,相应附加费率就越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附加保险费率=业务开支总金额/保险单位数

  厘定费率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分类法和增减法三种。观察法是对个别保险标的的风险要素进行分析,观察其优劣,估计损失概率,直接决定保险费率的方法。分类法是对危险进行分类,对同一类的各风险的损失概率进行测算,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厘定保险费率。增减法又称为修正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对被保险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其变动幅度或基于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或同时以两者为基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非寿险精算技术基础与水平不同,以及统计资料完整性上的差异,采用的方法也不同。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
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可保财产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帐外或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等。特约可保财产(简称特保财产)是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特保财产又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一般包括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不保财产包括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责任免除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或**;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条款所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企业财产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估价投保。

  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对同类财产在总的平均费率基础上,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企业财产保险的现行费率就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条件下制订的,并分为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两部分。基本保险费率又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每类均按占用性质确定不同的级差费率。附加险费率指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特约保险)的费率,一般由各地根据调查资料统计的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厘定。此外,还有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用于保险期不满1年的业务。对统保单位或防灾设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险人还可以采用优惠费率。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在保险单到期前,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一般根据保险登记簿填制“到期通知单”送交被保险人,以便到期办理续保手段,避免保险中断。
 

 
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
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财产险又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两种。

  灾害损失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通常包括:1、日用口、床上用品;2、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3、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4、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副产品等。有些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这些财产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后,才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人通常对以下家庭财产不予承保: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2、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3、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等;4、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规定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洪水、海啸、地震、泥石流、暴风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人原则上不予赔偿;但对于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积极抢救、施救、保护保险标的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约定负责提供补偿。

  保险人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2、核子辐射和污染;3、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等;5、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而定。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不足;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实际灾害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补偿原则,以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上限,因而被保险人也不可能靠此获利.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普通家庭财产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即从保单签发日零时算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为止。

  盗窃险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安全状态下,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致使保险财产产生损失。除自行车、助动车以外,盗窃险规定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与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完全一样。对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如房门未锁、门窗未关等非正常安全状态下的失窃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盗窃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期限的规定,均与灾害损失险相同。

  家庭财产两全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它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不同之处仅在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上。家庭财产两全险采用按份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城镇居民每份1000元,农村居民每份2000元,至少投保1份,具体份数多少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而定。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储金,保险人将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保险期满后,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都将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
 

 
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在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碰撞;火灾、倾覆;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员随车照料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机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以及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等。

  另外,机动车辆保险还有一系列附加险。如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等。
 

 
其他财产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
    •船舶保险
    •飞机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航天保险
    •核电站保险
    •农业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简称“建工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责任相当广泛。概括起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列明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水灾、暴雨、地陷、冰雹等,对于地震与洪水,由于其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损失,国际保险界一般将其列入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员在施工中的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失;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也有保险人将此类风险另行承保的情况;第三者责任;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未列入责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风险责任范围的其他风险责任。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除了财产保险中的例行责任免除,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罢工、核污染外,一般还有下列责任免除: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其责任者在设计方,应由直接责任者负责,但如投保人有要求,亦可扩展承保该项风险责任;原材料缺陷如换置、修理或矫正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工艺不善造成的本身损失;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和消耗。各种违约后果如罚金、耽误损失等;其他除外责任,如文件、账簿、票据、货币及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等的损失等。如果是一般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还包括保险责任项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责任范围内的其他风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损失补偿限额,它包括在建筑工程中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而确定的保险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赔偿限额以及根据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按不同的承保项目分项确定。建筑工程本身一般以工程的总造价为保险金额,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税款及保险费等项。考虑到施工期间多种因素的变化如原材料价格的涨跌等,保险人一般让投保人根据计划价投保,待工程完毕后再按实际造价对保险金额予以调整。其他承保项目的保险金额则以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为依据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因地震、洪水等特约灾害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一般还另行规定赔偿限额,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在赔偿限额方面,一般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项确定赔偿限额,并按每次事故、整个保险期间的风险情况确定累计赔偿限额。在免赔额方面,保险人一般根据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地上的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保险金额的高低以及不同的承保项目等因素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在建筑工程保险市场上,合同工程承保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该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0.5%?%;机器设备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左右。有的保险人对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损失还要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应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和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风险调查为依据,在对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作出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进行厘定。一般而言,保险人厘定费率时,应着重考虑下列因素:保险责任的大小;保险标的本身的危险程度,包括承保项目的种类、性质、建筑结构、施工场所的地理环境等;承包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承包人及工程其他关系方的资信情况;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的高低。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再结合以往承保同类业务的赔付情况,保险人就可以制订出比较合理的费率标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保险金额要在工程完毕后才能真正确定,保险费的计收亦应在订立合同时预收,期满时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以工期的长短来作为确定保险责任期限的依据,由保险人承保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但对大型、综合性建筑工程,如有各个子工程分期施工的情况,则应分项列明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根据建筑工程的种类和进程,可以将合同工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是工程建造期,即从开工之日起至通过检验考核之日止;三是工程保证期,即从检验考核通过之日起至建筑合同规定的保险期满日止。保险人在承保时,可以只保一个责任期,也可以连同建筑工程保证期一并承保。
 
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是建工险的姐妹险种。它专门承保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的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间接费用以及安装期间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安工险的适用范围与建工险相同,主要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一切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保险对象为各种工厂、矿山安装机器设备、各种钢结构工程,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建造工程。

  安工险在许多方面,如条款形式、内容与建工险基本相同,但在责任规定上与建工险略有不同。如该保险条款第四条内容是超负荷、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由电气引起的事故。安工险只负责由于上述电气事故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而不包括电器用具本身的损失。该保险条款的第六条内容是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技术不善”是按照要求安装但没有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在试车时往往出现损失。这是安工险的主要责任之一,承保这一责任时,应要求被保险人对安装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评价,以保证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能适应被安装机器设备的要求。

  安工险责任免除与建工险责任免除不同的有:该保险条款的第五条内容是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本身损失以及纠正这些缺陷错误所支出的费用。建工险对错误设计造成的损失一般除外,而安工险对错误设计“引起的本身损失”除外,对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第六条内容是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本责任免除与责任范围内的第四条是相对的。

  安工险的第三者责任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与建工险相同。

  安工险的保险项目分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三大部分,其中后两部分的内容和赔偿限额与建工险相同。安工险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的确定:

  1、安装项目。本项包括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地基、机座),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讯设施。

  安装工程主要有三类:(1)新建工厂、矿山或某一车间生产线安装的成套设备;(2)单独的大型机构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巨型吊车等组装工程;(3)各种钢结构建筑物,如储油罐、桥梁、电视发射塔之类的安装管道、电缆的铺设工程等。本项的保额为项目的承包合同价。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指由于安装工程需要对厂矿进行新建、施工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本项的保额不能超过安装工程保额的20%,超过20%时,则按建工险费计收保费;超过50%,则需单独投保建工险。

  3、场地清理费(同建筑工程保险)。

  4、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额按重置价值计。

  安工险费率制定的依据与建工险基本相似。它的组成除试车为单独的一次性费率和安装施工用的机器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外,其他项目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险种之一,一般为内河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各种水上风险。具体有以下几项:1、海上灾害,即在海洋运输中所遭遇的恶劣天气、海啸、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2、船舶失踪,指船舶在海上航行,因遇大风或其他海难中失踪且通过委请有关方面进行搜寻,仍无法确定船舶去向和下落,只要超过规定时间,即可按推定全损处理;3、碰撞与碰撞责任,是指船与船相碰、船与码头和其他固定建筑物碰撞等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船舶碰撞责任则是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碰撞责任的划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拒力所致,如台风造成的失控,碰撞船舶与被碰撞船舶双方损害自负;二是由单方面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过失方承担,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港内行使或锚泊等过程中;三是互有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要按每一方的过失程度的比例,各自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对船舶碰撞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对船舶碰撞责任的保险则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航行中,船方、货方及运方的利益在遭遇共同危险而存在损害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这种损失将由受益人即船方、货方或承运方按获救价值比例摊付。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项目有三大类:一是船舶在航行中遇险的情况下,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如抛弃货物以解除危险,这种牺牲应属于共同海损牺牲;二是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危险和意外事故,为使船只脱离危险状态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也应属于共同海损费用;三是如果能节省原应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为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即被保险船舶由于承保风险遭遇海难,依靠本船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只好委请第三方给予协助,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属于救助费用。

  在船舶保险中,保险人一般不承保下列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2、不具备适航条件;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4、超载、浪损引起的事故损失;5、保险船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磨损、朽蚀、本身故障;6、停航、停业及第三者间接损失;7、木船、水泥船的锚链(缆)、子船的单独损失;8、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9、保险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的损失等。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两种: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定期保险是船舶保险期限的主要形式。定期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责任期满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若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讫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空载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到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在任何情况下,航次保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如果要超过90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交付额外保费,此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船舶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按船壳、机器、锅炉或特种设备(如冷藏机)等保险标的在投保当时的市价和保险费的总和计算。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船舶保险费率应根据船龄、船型、船舶种类、航行范围、船舶承载货物、船级、船舶状况、船队大小、保险金额、船壳和机器市价、承保条件、免赔额、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事故损失记录等因素来制订。

  船舶保险的几项特殊规定条款如下:

  姐妹船条款。姐妹船是指两条或数条船舶同属一个船东所有。姐妹船之间的碰撞或救助不构成法律责任,因此不产生赔偿责任或给付救助报酬的义务。但实际上同一船东的船舶相撞或救助总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对姐妹船可视同分属两个船主所有,对它们之间发生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对他们之间产生的救助,也按照一定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但对此必须由仲裁人作出公断。

  碰撞与碰撞责任条款。碰撞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只承担其本身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对被碰撞船舶以及其他物体应负的赔偿责任。

  运河搁浅条款。保险人规定船舶在一些特定运河和运河联结点的搁浅不按搁浅论,如巴拿马、苏伊士、曼彻斯特运河等。

  船舶出售条款。船舶保险不同于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单不可以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船舶保险单是记名保险单。条款规定:被保险的船舶出售以后,如果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过户,保险单的效力自行消失。但对在航行途中出售的船舶,保险公司应继续负责到船舶到达目的港为止。
 
 
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随着飞机制造业的发展,在海运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保险领域。飞机保险的险别大体可分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责任保险、战争险、劫持非法拘留险;其他与飞机有关的保险业务,如机场及操纵人员法定责任保险、产品法定责任险、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丧失使用保险、自动人身意外或承运责任保险等。飞机责任保险属责任保险范畴,但在传统习惯上一般仍旧入与飞机有关的险别中。

  机身保险,即飞机损失或损坏险,承保包括机壳及其设备、仪器和特别安装的附件等项目,保险人可以根据保单列明的损失原因,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可以按照一切险的规定,负责赔偿造成的飞机意外损失或损坏。责任免除的内容主要有: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为了非法目的而使用飞机;参加竞赛等飞行;除迫降外,在规定航线外的不合格的机场降落;战争、罢工、民变、劫持;不合格驾驶员驾驶飞机等。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投保人因对飞机享有所有权、占有权,非修保养或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意外事故依法应负的有关飞机对地面、空中或机外的人造成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或财物损毁的损失赔偿责任,其性质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相似。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由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保险的除外责任有:战争和军事行动、飞机不适航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因飞机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所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本机上的旅客或其所有以及代管的财产。凡由上述原因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是根据不同的飞机类型而制订的。

  旅客责任保险承保当乘客进入飞机,被载运或在降落时、或在庇护下的飞行过程中,由事故性原因而招致的身体伤害乃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航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各中不一,我国一般规定高于陆上交通事故的同等损害赔偿标准。

  货物责任保险,亦称承运人航空运输货物责任保险,或空运货物赔偿责任保险,它是承保航运方在受托运送的货物遭受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按现行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航空承运人对所受托运的货物如在航空运送期间发生损毁灭失、延迟到货的损失,除非能被证明其本人及其代理人已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或确实无法进行损害防范,否则,均应负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与否,亦以此为依据,并受保险合同的制约。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进入现代社会后,货物运输出现了内河、航空、陆上、邮递等多种方式,货物运输保险也因此取得了全面的发展。货物运输保险有利于企业进行经济核算和促进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货物运输保险分为若干类别:按照运输工具分为五类,即水上运输险、陆上货运险、航空运输险、邮包险、联运险;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涉外货物运输保险两种;按照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以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或特约责任。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基本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造成所载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以及运输工具在危险中发生卸载对所载货物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遇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和码头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险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天气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遭受盗窃或在纷乱中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被保险货物支出的直接的合理费用。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不履行贸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和本质上的缺陷;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由承运人或第三者负责赔偿的部分;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附加或特约承保的责任分为一切险、单独附加险、综合险和特别附加险四种。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撞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险种。

  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包括基本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费率和附加险费率按运输工具可分为陆运、水运和空运三种。陆运包括火车、汽车和驿运三种;水运包括沿海内河的轮船、机动船和非机动船等几种;空运按货物分为:一般货物、一般易损货物、易损货物和特别易损货物四类。危险品根据危险程度提高费率,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减少费率。按运输方式分,可分为直达运输和联运两种,联运的基本费率应按联运中收费最高的一种运输工具来确定,并另加费。对一些特约承保的附加险需要另按附加险费率增加保费。凡承保综合险的,其有关附加费率均包括综合险费率内。

  附加险费率是在平安险、水渍险或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附加险后计算所增收的保险费率。一切险费率包括基本险和多个附加险在内,除费率另有规定外,加保多种附加险中的一种附加险,一般按照一切险费率计收。同一险别对亚、欧、美、澳等不同州、不同国家和不同港口的费率都有所不同。

  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分为国内和涉外两种情况。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具体协商确定。一般按以下标准确定保额:起运地发货票价,目的地成本价,目的地市价。涉外货物运输保险金额一般按货价确定。在国际贸易中,货价是由货物本身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三个部分构成的。运输和保险是由买方还是卖方办理,可根据不同的价格条件来决定。较为普遍的价格条件有三种:离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格和到岸价格。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对到岸价格卖方在保险方面的责任和费用规定是:由卖方向信誉可靠的保险人投保海洋运输险,险别为平安险,要取得可转让的保险单,保险金额按到岸价格另加10%,除非经买卖双方约定,到岸价格不包括特定行业和买方个别需要的特种保险;对偷窃、渗漏、破碎、碰损或其他货物相接触所导致的损失,应由买卖双方考虑,并约定是否需要加保;买方如果要求投保战争险,卖方应该代办,费用由买方负担;如果可能,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币种应采用售货合同的货币。

  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具有航程性,责任起讫以约定的运输途程为准,即以被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约束。
 
 
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火箭和各利种航天器在制造、发射和在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利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保险赔付的一种保险。航天项目的保险根据航天项目进展的时间划分为:火箭和卫星的制造阶段的保险、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和卫星在轨寿命保险。

  制造阶段的保险分为火箭和卫星制造保险,保险方式与其他财产险相类似,主要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箭和卫星制造和安装过程的风险以及各零部件的测试风险。保险期限通常到火箭和卫星吊装至运输工具上准备运往发射基地时终止。这部分保险通常由火箭和制造商业购买。

  发射前保险也分为火箭和卫星的发射前保险,主要承保包括火箭和卫星从制造场地运送到发射基地阶段、分别在基地暂时的储存阶段、火箭和卫星的对接阶段、火箭和卫星的燃料加注阶段以及意向点火后发动机紧急关机或意向点火后火箭未脱离发射架臂的风险。

  发射保险主要承保从火箭点火起飞开始将卫星送入预定轨道和卫星定点后实现在轨道测试直至交付使用为止阶段的风险。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单的通常规定保险期限可以从飞开始至180天或365天或更长的时间。

  卫星在轨寿命保险承保卫星在轨道运营期间的风险直至卫星寿命结束。保单通常规定保险期限为1年,根据卫星在轨道运营的情况逐年续转保单。 航天保险承保的每个阶段风险的起止点往往根据被保险人与火箭和卫星制造商之间合同规定的风险的转移点而确定,他们之间的合同通常是指卫星所有人与火箭制造商之间签订的发射服务合同和卫星制造商之间签订的卫星制造合同。
 
 
核电站保险

  核电站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核电站项目提供的一揽子保险,核电站  保险主要特点是技术难度高、价值高、风险高。主要保险有:

  (一)海运险

  通常规定,由业主进行投保,并以业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由业主任命的各合作方为共同被保险人,对工程用物料、机器设备和租用设备从供货商仓库到运抵核电站工地的整个运输过程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其中包括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购买保险。

  (二)建安工程险

  通常规定,在不影响商务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应以自己的费用购买建安工程险,并以业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由业主任命的各合同方为共同被保险人。此种保险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投保币种,并以下列项目的重置价值为基础提供常规风险保险:

  1.在建工程:

  2.临时建筑物:

  3.施工用物料:

  4.机器设备:

  5.本合同中某条提及的租用设备:

  6.本合同中某条提及的项目;

  7.工地附近除机器设备外由业主所有的财产,其中包括工棚、临时工地用设施。

  所购买的保险应以工程开工日或业主所承包商定的日期为保险起讫日,并以如下日期先发生者作为保险责任中止日:

  1.部分完工工程以该部分的验收证书签发为准:

  2.核燃料放入核反应堆之后,此后保险责任将在核物质损失险中获得保险;

  3.业主与承包商达到的保险中止日。

  同时,此保险还应保障保证期间内在验收证书签发前的任何原因引起损失,或由承包商在执行保证条款履行义务时引发的损失。

  (三)第三者责任险

  通常规定,在不影响商务合同各合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应以自己的费用开支购买保险,并以业主、主承包商和由业主任命的各合同方为共同被保险人。此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标的是与建筑工地及其附近工程建设(包括工棚和临时工程用设备)有关的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种责任。

  所购买的保险应以工程开工日或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的日期为保险起讫日,并以保证期结束或业主与承包商达成的中止日期的先发生者作为保险责任中止日。

  同时,规定此保险应提供的最低责任限额。

  (四)雇主责任险

  业主应以自己的费用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法定保险,保障雇员的利益。

  (五)核责任险

  业主同意在此条款项下赔偿并放弃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造成的第三者任的追偿权(除非在商务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对此有相的规定。)前提是第三者责任是由于在核电站工地或业主作为电站的营运人在运作电站中因核装置中的核燃烧导致的在中国境内的核事故而引发的一种责任。

  由于上述事故导致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索赔时,承包商等需立即告知业主,同时业主有权选择咨询顾问,代表其参与诉讼。

  为使业主按上述条款规定获得足够的保障,业主应与中国核集团安排每次事故不得少于一定金额的保险保障。

  根据该国法律,在选关业主、雇员、代理人、代表或培训人员到指定国学习之前,该国政府任命的电站操作人员应已购买该电站内发生的任何核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承包商应得到这一保险确认。

  在由于上段所述情况所引起的对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代表或培训人员索赔时,业主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有权选择咨询顾问,代其参与诉讼。

  在此条款规定下赔偿时,应减除索赔原因错误而应自身承担的部分。

  由于任何个人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核损失,在此条款下应免除赔偿责任。

  (六)核物质损失险

  通常规定,业主应为自身的利益选择是否投保核物质损失险。此险种一旦生效,业主应放弃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的追偿权。一旦此险种生效,业主应放弃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由于核辐射风险及此保单保障风险造成财产损失的追偿。承包商应对由于自身的疏忽、过失、错误及有关错误设计、原材料缺陷及工艺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核事故造成的工地上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自留额,此责任直到所有保证期结束为止。

  在核电站的建设期,核电站的建安工程险和常规电站的建安工程险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是一旦试车开始,与核电站发电密切相关产核风险便开始了。在前期,保险标的包括用于核电站安装的所有部件和材料,而且从材料运抵核电站工地开始便进入保单的保障范围。保单为标准的建发工程险保单,除外责任也为建安工程险标准除外责任,例如,战争、民众骚乱、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和重大过失、核风险等。在后期,保险标的的情况与前期很相似,唯一的区别的反应堆压力容器和内部设备部件以第一危险承保方式承保。而且,清除核污染费用也以第一危险承保方式承保。

  通常情况,再保险分保合同总是将核风险予以除外。但是,对于核电站,如果在试车期发生损失,就有必有对受污染的部分进行清污处理,即发生所谓的“清除核污染费用”,但“清除核污染费用”在再保合同中是不予以保障的,因此,这些清除核污染费用应以第一危险承保方式承保,而且保险限额应以直接承保人和临分再保险人的净承保能力为限。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它是财产保险人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繁多,保险责任广泛,危险测定困难,损失测定复杂。因此,对农业保险进行分类就十分必要。目前,对农业保险分类方法有不同,可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林木保险;按危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和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保险、综合责任保险和一切险。

  我国农业保险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农村面广分散,各地自然条件与经济条件差别很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危险发生的条件不同,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危害与影响情况也很复杂。所以,在试办农业保险过程中应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首先,设计制定农业保险的条款办法,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险责任,有的可以承保单项危险责任;有的可以承保几种以上的综合责任;有的还可以列为特约的危险责任。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保险的可保利益只能以实际价值和正常情况下年产品产量为最高限度。为使被保险人能注意加强生产管理。一般来说,以只保生产成果的一部分价值为宜。例如,牲畜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只保实际价值的七成,农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只保作物常年产量的60%,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保。其次,要按照“收支平衡,略留后备”的原则制定农业保险的费率。农业保险的费率关系到国家、集体、农民三方面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很强,直接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发展。费率过高,会增加农民的负担;费率过低,则要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制定费率时,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力求准确并接近实际损失率。制定业务费用附加费率时,要本着节约可靠的精神来确定。同时,费率开价要因地制宜,具有灵活性,并能根据业务经营情况适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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